【有话直说】“早产判决”仅仅是笔误吗
□ 林琳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9日 003版)
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两年前曾出现的“早产判决”近日再次重现。不久前,该法院称这是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见10月26日《长江商报》)
其实,类似的判决书错误在一些基层法院早已不是新闻:2006年,备受黄州市民关注的“靓鞋一族”案件,裁决时间比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早了24天;某地级市两级法院,两年内有24件判决书写错了刑期……屡有发生的错误引起了人们的普遍质疑:这些仅仅是笔误吗?
这些看似低级的错误之所以遭到口诛笔伐,固然有人们对司法机关粗心大意工作作风的不满,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它暴露了一些基层法院司法审判中可能的“先判后审”,而这种现象之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乃至整个法治体系的建设而言,弊端重重。
审判,顾名思义,先审后判,审了才能判。在审的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辨别证据真伪,方能保证判得公正。如果法官们在审前便对案件作出了评价或者预测,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意见,开庭只是走走过场,那司法审判还有什么中立性和公正性可言?
更严重的是,“先判后审”为司法腐败创造了空间。在金钱及利益的驱使下,法官的天秤可能早已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管你对方律师如何口若悬河,到头来也是白费唇舌。
对法官来说,个案判决只是他们日常工作中的平常事,但对当事人来说,判决书中的每一个字都牵涉他们的权利义务,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对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把好公正司法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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