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政策因素”不应成为职工维权的障碍
如果是因为政策适用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如果是因为政策制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政策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就应该及时废除;如果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基于这些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政策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就应该及时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据报道,该项新规的颁发,缘自佛山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女工离职后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她和原所在的公司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佛山市有关部门因政策限制不予受理。因为这种情况在当地颇为普遍,而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当地妇联、工会,一些专家和学者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过不懈的努力才有了新闻中披露的结果。
相信有了这样的规定,广东省的职工以后发生类似情况,将不会再发生不被受理或者出现难以得到保护的情形,所以,我们衷心为正在因政策限制而维权受阻的职工,和以后可能遇到类似情形的职工感到高兴,同时也应给能够顺应民意修改和完善政策,取消不合理政策限制的当地政府以掌声,称许他们以人为本的行政作为。
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或正在发生这样那样的因政策限制,使职工权益没有受到应有保护的事例。职工维权之所以遇到障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些地方政策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设定了某些限制。如职工社会保险缴存根据职工户籍地的不同而不同,导致一些户籍不在当地的职工无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能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如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与所在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不能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一定时限申请工伤待遇将不予受理;如因政策变化或者单位变动社会保险存在欠缴或漏缴的,一些地方规定不能补缴,等等。
政策本来应该是保护职工权益的,现在一些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尽管侵权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但就是因为政策限制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者不能得到正当途径的救济,政策没有成为维权的保障,却成为维权的障碍。这样的政策不论其基础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曾经具有法律依据,都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而应该进行必要的清理。如果是因为政策适用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如果是因为政策制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政策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就应该及时废除;如果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基于这些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政策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就应该及时废止。
除了及时清理现行政策外,也不可忽视剔除产生这些政策的主观因素。有些政策之所以成为职工维权的障碍,并不完全是因为历史原因或者客观条件制约,而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保护而有意制定的。如为了减轻当地社保基金压力,不愿承担户籍非本地职工的社保待遇;如因为全国政策不一致,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故意设限等等。对于这样的地方政策就应该从政策制定源头着手,加大社会参与的力度,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和职工的意见,通过社会力量进行约束和防范。源头上堵住了,实践中及时清理了,成为职工维权障碍的“政策因素”就会得到有效制止,也就不会出现因为“政策因素”而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情形,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政策因素”不应成为职工维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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