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劳动者到河北就业有优惠政策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14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靳彦丽)近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劳动者,享受河北省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凡因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地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在河北省参加职业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填写《支援灾区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
河北省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支援灾区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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