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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债主能将质押物据为己有吗?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13日 007版)

我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为担保还款我以自己祖传的一件文物作担保与李某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该文物拿给了李某。但因为我生意不顺利,到期无力还款。李某遂在没有估价的情况下直接将文物据为己有。

请问,李某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张涛

张涛: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据此,李某作为质权人不能直接将你的文物据为己有,只能就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

(漯河郾城区法院 李慧杰 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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