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遵义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是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以村(社区)服务为依托,由基本养老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互助性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服务。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在设施配建上,《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集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未达到配置面积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条例》强调,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相关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便捷渠道,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设备办理业务。
在监管与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歧视、谩骂、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老年人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老年人个人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丰 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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