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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创性意义与世界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
2026-08-13 0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华民族对现代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它以系统整合三大环境议题的立法智慧,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碎片化的难题;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治表达,突破西方哲学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认识困境;以“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开启了务实可行的立法路径。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表明中国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范例。

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

回顾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到一条从学习借鉴到自主创新的清晰脉络。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与制度建设,很大程度上是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植根于中国本土实践、直面中国现实问题,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

这种自主性源于中国独特的双重社会转型与双重环境压力。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渐进发展,环境问题分阶段依次出现,其环境立法主要围绕末端治理展开。而中国同时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从现代工业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的转型。这两个转型在时间上高度叠加、在空间上相互交织,既要应对传统工业化、快速城镇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要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低碳转型压力。这种双重环境压力是我们的前人从未遇到过的,决定了中国要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这种国情背景,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能简单移植西方模式,必须立足本土实践。

这种自主性更体现在理论根基的原创性上。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同时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智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明确将“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确定为立法目的之一,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这种自主性也体现在实践来源的本土性上。河湖长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土生土长的中国经验,都被吸收进生态环境法典。这些来自中国大地的制度创新,构成了生态环境法典最坚实的实践基础。

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经历深刻转型。如果说过去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是在“照着讲”,那么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则是一场扎根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的自主创新实践,体现了“接着讲”和“自己讲”的努力方向。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推动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成从分散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的跨越。目前,中国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整体水平已经走在世界前列。

确立系统性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范式

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一体化整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立法技术上对世界的重要贡献。这三大领域恰好回应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1年发布的《与自然和平相处》中指出的地球面临的三大危机,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大多采取分散式、单行法等模式,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格局难以应对环境问题复杂交织的现实挑战。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篇章结构,将这三大领域置于同一部法典之中进行统筹。这种整合超越了传统环境法以“媒介”(大气、水、土壤)划分的条块分割,确立了以“问题—目标—手段”为轴心的系统性思维。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这一整合模式的核心体现。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典大多聚焦于末端治理,本质上是在治标。而生态环境法典将发展模式、消费模式的绿色转型纳入其中,是从治本的高度回应发展与保护如何统一这一世界难题。它通过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绿色转型等,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生态环境法典还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明确了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这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法典结构,为全球提供了一种系统性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范式。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提供了一条“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可行路径,破解了长期困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两难悖论”。

彰显以“生态环境”命名的哲学智慧

在国际环境治理的语境中,通用的表述是“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表明立法范式从工业文明时代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法典深刻蕴含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与自然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非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实现了从单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这种哲学智慧超越了西方传统环境法当中“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

从法律概念体系看,法典以“生态环境”为基础,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法律概念,形成了表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观、“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观的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这为深陷“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的西方环境法理论,提供了第三种可能的哲学路径。

提供“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生态环境法典的另一重要贡献,在于它为“领域法法典化”提供了一次有益探索,并通过“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一种务实可行的立法路径。

“领域法法典化”,是指以特定社会问题领域为对象,将其内部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形成逻辑自洽、体系完整的法典。与以法律关系抽象类型为逻辑起点的传统部门法法典不同,领域法法典以社会问题领域为边界,更加注重回应特定领域的整体治理需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前,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达到30余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一体化的篇章结构,实现了从分散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的跨越。

在这一过程中,“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适度”二字——既不过度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也不固守单行法模式。它采取了分类处理的灵活策略。首先,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其次,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得以形成。第三,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第四,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将分散在30多部单行法中的共通性制度予以提炼和统一,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来看,生态环境法典走出了一条“适度法典化”的道路——不追求法典的绝对完整,而是在“统”与“分”之间寻找平衡点。这种务实灵活的编纂哲学,为世界各国尤其是正在考虑环境立法的国家,贡献了一份中国式的法治参照。

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展望

法典的通过只是“立良法”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谋善治”。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影响力,不仅取决于文本本身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其实施效果。

生态环境法典在国际层面已经展现出重要价值。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国际合作”一节,规定了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内容。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化的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中国正以法治方式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

生态环境法典在施行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涉外法治命题。一是激活域外适用条款,需要妥善处理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规则的衔接。二是协同国际公约履约,在实施层面面临规范协同的挑战。三是衔接绿色贸易规则,需要协调好碳足迹管理的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四是加强跨国执法协作,需要建立健全跨国执法协作机制。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必将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本身,就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与法治发展、理论创新相互促进的产物,必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国际化传播。

(作者:秦天宝,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陈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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