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产业发展涉及面广,必须构筑坚实而灵活的法治保障体系,使之成为蓬勃发展的助推器、安全稳定的压舱石。
为何立
一是参与全球规则博弈的战略需要。
当今世界,科技竞争已超越单纯的技术竞赛,而演变为规则与标准制定权的残酷博弈。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美国的芯片与科学法案、韩国的人工智能基本法等规范技术治理和产业竞争的核心范式,无不在抢先划定“游戏规则”,试图将自身标准塑造成全球标准。若不能及时建立起自主、完备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就可能在新一轮全球化规则制定中陷入被动,甚至在技术路径和产业发展上受制于人。因此,有必要为未来产业构建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使之成为维护国家科技主权、保障产业链安全、赢得战略主动权的关键工具。
二是驾驭技术双刃剑的内在要求。
未来产业在释放强大驱动力的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数据滥用侵蚀国家安全到机器人冲击劳动市场,从基因技术突破伦理边界到人工智能决策造成失控隐忧……应对相关的技术伦理挑战和困境,需要进行前瞻性反思和系统性革新,需要从“事后监管”的惰性思维转变为“事前监管”的新型理念。通过构建一套能够预见风险、设定红线、全程监控的法治框架,将技术的“野性生长”引导至既定轨道,确保产业创新在安全、可控的边界内进行。
三是激活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的催化剂与安全网。它不仅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更多企业家和科技工作者安心投身于长周期、高投入的未来产业研发创新,还能借助明晰的市场规则与责任界定,显著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耐心资本持续流入前沿科技领域。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有助于及时确认与保护不断涌现的数据资产、算法模型、数字人格等新型权益资产,持续释放引领变革的内生动力。
四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实践。
纵观产业发展历程,传统产业多依赖有形资产与物理规则,法律体系相对成熟稳定;一般新兴产业已触及数字化、网络化转型,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沿袭既有监管框架;未来产业以数据、算法、算力等为核心生产要素,其运行逻辑和竞争形态具有高度动态性与系统性,迫切需要构筑与之适配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确立数据、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产权规则,为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与法治保障。这是“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在新时代新征程的生动注脚,凸显法治建设必须具备的前瞻性与适应性。
如何立
第一,坚持“梯度培育”,用法治理念守护产业成长线。
构建聚焦未来产业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秉承“梯度培育”的科学方法论。可探索将法律拟制为陪伴企业成长的“导师”,因时制宜扮演不同角色。
在产业萌芽期,应侧重鼓励与包容。通过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可控的真实市场条件下大胆试错,并出台覆盖研发补贴、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利好政策,当好“保育员”。
在产业成长期,需转向规范与指引。加快将行业共识、技术标准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并利用政府采购等工具,为新技术新产品创造初始市场,当好“指导员”。
在产业成熟期,要强化监管与维护。通过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举措,切实防止“技术霸权”,着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生态,做好“裁判员”。
第二,聚焦“核心动力”,用法治体系打通产业创新链。
一方面,坚实的法治基础与政策铺垫提供制度起点。当前,我们已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本、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为支柱、法规及规章为补充的科技法律制度雏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战略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些既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框架,构成体系化建设的宝贵基础和实践经验。
以此为基,还有必要持之以恒强化对基础研究的长期法治保障,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节,理顺职务发明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让转化通道畅通无阻。可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领域推进协同创新,为未来产业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更包容的上市条件,引导金融活水精准滴灌。
第三,恪守“安全底线”,用法治方法织密风险防控网。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为应对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法律必须更加能够像软件一样“迭代升级”。深圳在数据权益交易等领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文件,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形成了宝贵的地方探索。
新时代新征程,为统筹好未来产业高速发展和安全稳定动态平衡,有必要构建行而有效的法治方法。法律层面,可通过“框架立法+标准动态更新”模式,在法律中明确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体技术标准由授权机构定期调整。规范层面,可推广“暂行条例”“试点办法”等灵活性更高的规范形式,预留试错与修正空间。机制层面,可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影响评估和定期修订机制,使法律体系不断具备自我演进的能力。
未来已来,唯变不变。未来产业带来的不仅是生产力的突飞猛进,更是对社会治理结构和法律体系的深度考问。唯有构筑一套兼具弹性与韧性、包容与规范、激励与约束的法治保障体系,才能让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浪潮更加澎湃。
(王涛、黄洁,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浙江省象山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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