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6月,周某入职数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高级工程师,试用期2个月。2021年8月,数某公司认为周某个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通过人事部门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邮件。离职后,周某认为入职时曾与公司商定月工资为4.5万元,其中2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2.5万元通过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但在任职期间,虚拟货币部分并没有发放。
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周某又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数某公司根据入职时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根据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周某的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周某虽主张另有2.5万元以数字货币USDT的形式支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数某公司同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2万元工资标准之外额外向其发放工资,且以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为工资标准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对周某关于数某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向其额外发放每月工资2.5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本案中,数某公司单方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解除原因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法院认定数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数某公司已支付给周某1万元“解雇补偿金”,数某公司还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数某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本案承办法官赵君君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进行工资方面的相关约定时,务必注意避免在法定货币之外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的构成,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明确约定并支付工资。此外,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时,要注意采用书面合同等足以确认的形式,并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否则,其相关主张会因证据不足得不到采信。
(南方工报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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