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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先提出“协解” 职工要求补偿却遭拒

来源:中工网
2024-05-15 15:47

珍珍自忖:幸亏事先自学劳动法律,否则这次协商还真给用人单位蒙骗了。

珍珍说,她大学毕业后,就来到这家企业工作,但随着她结婚生子,企业领导就对她有意见。前不久,企业人事部门得知她怀上二胎后,便找她谈话,围绕她的工作与怀孕绕了半天,就等对方表态。珍珍说,企业找她谈话前,她怕企业玩心眼,特意自学了劳动合同法。她发现,法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表述,结合整部法律的学习,她认为如果职工先提出“协解”,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她决定让单位主动提出。

双方绕了半个小时后,单位人事憋不住了,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珍珍马上同意了,用人单位立即拿出事先拟就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要求她签字。珍珍说,“协解书”上未体现经济补偿金。单位人事说,“协解”哪来的经济补偿金?珍珍也不与对方继续争执,拎包走人。

她求助表示,就是想了解自己的权益。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首先,珍珍必须明白,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特殊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珍珍怀孕,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相反,还要给予适当照顾,比如工作岗位的调整,怀孕女性禁忌的工作不能做等。因此,珍珍完全没有必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极少数用人单位为了“合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采取死缠烂打的方式逼迫劳动者,对此,劳动者完全可以不用理睬,必要时,可以通过录像、录音等合法方法取证。当然,像珍珍这样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想清楚,因为一旦落笔,法律即视为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益的情况下,自行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用“重大误解”等理由想反悔,法律也不会支持。

最后,珍珍的想法是有道理的,即便当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想拿到经济补偿金,也要让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如果劳动者先提出,等于劳动者先提出辞职,而劳动者主动辞职不仅没有经济补偿金,还会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金。

徐仁华表示,职工通过自学法律维权,值得表扬。

(劳动报 赵竺安)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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