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高先生与林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小丽,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高先生与林女士于2018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小丽则随林女士共同生活。2021年,小丽以高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其与母亲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先生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至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那么在高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能否起诉高先生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小丽系高先生与林女士的婚生女,且尚未成年。高先生与林女士均对原告小丽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原告小丽现随其母林女士共同生活,其有权要求高先生支付抚养费。所以高先生应自分居即2018年3月份开始支付抚养费至小丽18周岁,标准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综合考虑。
律师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夫妻之间出现感情矛盾时,应当学会理性处理家庭矛盾,不管有任何困难和理由不能免除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恶意遗弃子女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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