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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父亲治病嗅得“商机” 网上兜售“秘方药”

夫妻俩被判刑罚外加三倍赔偿金

来源:太原晚报
2023-06-07 15:17

原标题:给父亲治病嗅得“商机” 网上兜售“秘方药”(引题)

夫妻俩被判刑罚外加三倍赔偿金(主题)

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阎冰 陈佳敏

老父亲患病多年,儿子四处寻医问药,偶然间寻得一种祖传秘方药,而他也从中“嗅”到卖药赚钱的商机,便与妻子一起在朋友圈“支摊”,当起“二道贩子”。殊不知,那些所谓的“祖传秘方”药其实是假药。6月6日,尖草坪区检察院通报,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对夫妻不仅被判刑,还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1 觅得“良药”

刘某是我市人,其老父亲患有严重的风湿病,需要常年服药。作为家中的顶梁柱,刘某一边努力挣钱,一边为老父亲寻医问药。

四五年前,刘某在外地打工时,与外乡人老王闲聊中说起父亲的病情。“我这有一种药,或许能帮上你父亲……”工友声称,那是他们家的祖传秘方药,对治疗风湿病特别有效。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刘某马上购买了一些药品,快递寄给了老父亲。几天后,老父亲反馈说效果还不错,疼痛感好像减轻了不少。这让刘某兴奋异常。

2 嗅到“商机”

“买药要花钱,还得考虑这么好的药能不能随时买到”,刘某和妻子赵某觉得,如果能当药品的销售代理,不仅可以解决老父亲治病的“药源”,还能赚点儿钱。

巧的是,一名自称“王老四”(在逃)的男子登门拜访,说是受老王之托,顺道过来探望一下。听闻刘某有卖药的想法,“王老四”马上表示,他手头上有不少“祖传秘方药”,可以给刘某供货。双方一拍即合,马上付诸行动。从2019年开始,刘某、赵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由上线“王老四”提供的“复方安络解痛胶囊”“复方咳嗽痰喘胶囊”。

为了让一家人的生活更宽裕,没有固定工作的赵某每天起早贪黑,将上家分批邮寄过来的瓶装药品和产品说明贴纸,进行组合包装后销售。而刘某则给妻子“打下手”,时不时在朋友圈宣传,帮忙送货。

一段时间里,夫妻二人卖给老年患者5000多瓶药,销售金额15万余元,违法所得6.5万余元。

3 发财梦碎

“我买到假药了……”2022年5月,有群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交回了两瓶“复方安络解痛胶囊”。经鉴定,这种胶囊为假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公安民警很快敲开了刘某的家门。

当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赵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服用假药而危害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夯实指控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证据基础,该院结合被告人供述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就假药的潜在危害性、嫌疑人对犯罪数额的指认和上游卖家的追查等,进一步补充取证。

经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夫妻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 受到惩罚

今年2月,尖草坪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二人犯罪事实的同时,诉请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刘某、赵某当庭认罪悔罪,承认民事侵权事实。

经审理,法院采纳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定罪量刑建议及诉讼请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余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余元;依法没收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同时,法院判令刘某、赵某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共计45万余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5 诉源治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尖草坪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

就案件中暴露出的不法分子长期利用寄递方式从事违法犯罪这一问题,该院向寄递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制度、履行验视寄递物品责任,防止假药等违禁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针对药品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通过调查走访、现场核实、全面检查等方式,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并定期开展用药安全宣传。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检察官提醒,药品经营者切忌因一己私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否则触犯刑律罪责难逃。对于患者来说,在购买药品时,切勿相信“朋友圈”、个人代购等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广告,不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法律链接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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