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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秧歌剧《减租》的法律知识传播实践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05-19 08:17

原标题:陕甘宁边区秧歌剧《减租》的法律知识传播实践

法律的实施,需要丰富有效的传播手段,这使得法律元素与文艺相交融成为可能。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延安文艺表达与宣传。1944年,袁静在延安创作的秧歌剧《减租》讲述了边区白家村请来拥有丰富减租经验的邻村黄主任来指导佃户们开展减租斗争,积极宣传边区政府的法令,有力消解法律知识传播中的“知沟”现象,维护了与地主“二道毛子”(剧中又称“掌柜”)之间具有很大文化差距的穷苦佃农权益。

《减租》反映的“知沟”现象

一般情况下,社会经济地位高者获得信息的能力强于社会经济地位低者,两者之间就存在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差距。法律信息在平等地传播给每一个个体的情况之下,由于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身份、经济实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原因,一部分群体总是能够更快、更有效地获取并利用法律信息为自己创造价值,而另一部分群体却难以利用甚至无法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由于不同社会个体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存在差距,这样就产生“知沟”现象,影响权利的平等保护。

陕甘宁边区多为地广人稀的黄土高原,实行小农经济,广大的民众都被“绑定”在了土地之上,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的“熟人社会”。在相对稳定的低流动性社会之中,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不存在障碍,接受教育并非生存必备的一环,广大贫困民众也无力支付教育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也没有用来学习的充足时间。边区政府成立初期识字人数甚至不到总人数的百分之一,知识媒介使用能力的软弱阻碍了识字少者对于信息获取的能力。剧中佃户白贵哀怨地唱道“好我的掌柜哩,我不识字,条子是你打写的,手印是你箍着我打的”。中国共产党逐步推广文化普及教育,特别是开展了以便于民众能够理解党的政策与法令的扫盲运动,但民众接受教育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师资匮乏、思想保守落后而不接受动员等原因影响,在初期,效果不是很明显。反而在封建社会中有着优越经济实力与充足时间的地主“二道毛子”接受了文化教育,具有通过阅读法律文本来获取法律信息的能力,并且具有较为广阔的信息传播渠道从而获得更多的法律信息。

《减租》所展现的白家村是正处于边区社会转型期,一方面当地佃户依旧被牢牢“绑定”于土地之上,多数对于地主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社会整体仍然呈低流动性;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了社会改造,地主“二道毛子”在政府法令的影响之下,已经无法堂而皇之地欺侮佃户们,也出现了像牛娃一样要求“减租减息”的积极分子,地主“二道毛子”的支配地位大幅下滑。但“减租减息”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新的法律知识传播进来,让地主“二道毛子”抓住了这一机会,利用自己获取信息能力较强这一优势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就构成了一个明显的“知沟”模型。剧中地主“二道毛子”很嚣张,他得意地唱道“不怕村主任来算账,我肚里自有好主张。政府法令,我都背得烂熟啦,村长来啦,咱就骗他一家伙”。

法律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性语言,为了保证内容的严谨性与专业性,存在着大量专业化的“法言法语”,这些语词与日常生活用语差异甚大。地主“二道毛子”能够利用“知沟”直接对民众进行压制或者欺骗,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能够通过阅读法律条文来获取法律信息,而广大佃户却并不具备这一能力。

实践中,地主“二道毛子”通过“活租”“伙种”的概念混淆来欺骗佃户白贵。地主“二道毛子”将与白贵的土地租佃关系说成“伙种”,签下“四六分成”并将“柴草根都分走了一半”的假字据,却“明减暗不减”。但从白贵的妻子口中可以得知他们租佃地主“二道毛子”的土地仅仅“出地出籽”,根据《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规定属于“活租”而非“伙种”,最多只能“三七分成”且作为副产物的柴草根应全归白贵一家所有。广大佃户带领黄主任减租时,地主“二道毛子”从怀中掏出张纸,说自己“收租一满是按着法令走的”,并朗读“陕甘宁边区租佃条例草案,(对大家)草案你们解下不?”而佃户们只能“气愤地转过身”。

对于去年抽牛娃地一事,地主“二道毛子”言之凿凿:“是依照第四章,租佃契约与佃权,第二条有下列情形者得以收回土地……”不难看出,地主“二道毛子”耍这些花招并不需要依赖他“地主”的身份,仅仅依靠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便可以压制佃户的反抗并使自己获取利益。

《减租》中“知沟”问题的危害

广大佃户缺乏文化素质教育,并且已经习惯了人身依附于地主阶级的生活,往往会把自己的不幸归结于“怨咱这穷命”,不仅意识不到自己被地主剥削的事实,也无法理解“减租减息”对于自己所具有的切身利益。地主“二道毛子”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虽然是违法的)也更有动力来学习法律知识,从而寻找逃避减租、利用法律知识弥补自身社会权力的作用,而已经习惯于贫穷的佃户们却缺乏这一动力。

虽然白贵得知“减租减息”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并且“有政府撑腰”,但他仍然对政府的法令持消极态度,理由是因为前一年牛娃开展减租斗争,自己的地却被地主“二道毛子”找借口抽走。不论当时的牛娃是因为不懂救济手段,还是本村村主任不作为或缺乏经验,白家村的人们看到法律没能保护牛娃的利益,反而是地主“二道毛子”一提到话题便句句不离政府法令,将政府法令用作压制佃户反抗的工具。佃户们对减租相关法律法规便没有了产生主动了解的意愿。

《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合理调整租佃关系,保障广大贫雇农利益,然而张口闭口不离“公事”二字的是地主“二道毛子”。佃户们能够带领黄主任减租这一行为已经代表了这些佃户已经不惧“二道毛子”利用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对他们进行威胁,但当地主“二道毛子”掏出《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进行朗读并说自己按着法令行事时,佃户们却被逼得一句话都说不出,而只能寄希望于黄主任开口。由于二者间的“知沟”,佃户们在面对法律信息时会因为陌生而底气不足从而缺失话语权,让地主“二道毛子”能够在交谈时处于优势地位,从而起到逃避减租、欺骗佃户的作用。在地主“二道毛子”对于法律知识掌握的绝对优势下,原本站在广大贫雇农立场上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却变成了地主“二道毛子”用来压制佃户反抗、欺骗本村村主任的工具。即便地主“二道毛子”选择以合法的方式与佃户签订契约,而他有着更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知道怎么样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佃户却一脸茫然。

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强势群体能够利用自己所储备的法律信息或者花钱所购买的法律服务来寻求救济,而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信任从而无法获得救济。当白贵得知白家村即将开始推广减租运动时,他的第一反应是“千万不能把祸惹下,咱自己吃点苦,地可要保下”。白贵并非认为地主“二道毛子”对于自己的压迫是合理的,只是觉得“把柄在人家手里”无力反抗。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任的佃户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所具有的利益,因此只能屈辱地忍受这种不公平。

白贵认为社会中存在法律以外可以让他得到救济的方式,他自然还是会尝试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不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当他们认为法律没有办法满足其正当的权利或者付出的代价过高时,正当的私力救济方式是合适的选择,但因为弱势群体们对于法律的不了解、不信任,可能会选择其他不当的救济途径。

《减租》中法律知识传播的启示

延安文艺是传播党的政策和法令的有效形式。1942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为群众的问题和一个如何为群众的问题。”《减租》便是利用陕北民众最为喜闻乐见的秧歌剧形式向广大民众传播法律知识,同时找到了破解法律“知沟”问题的办法。剧中黄主任耐心地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大家伙一起把矛头指向地主“二道毛子”。白贵(唱):“你不该逼我乱说谎话,租子重咱不能细务庄稼。”农甲(唱):“你不该造假欺负穷汉,害得咱一家人缺吃少穿。”王大叔(唱):“你不该违反法令,一家富十家穷。”法律知识通过延安文艺向广大乡村持续性传播,缺乏法律知识的佃农们的法律意识逐渐觉醒。大家伙逐渐拿起法律武器与地主展开“减租减息”斗争,促进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减租》故事能够获得皆大欢喜的结局,自然和黄主任这一角色不无关系。地主“二道毛子”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储备比不上同样熟悉减租法令的黄主任一句“条例上哪一条让你对抗减租,任意抽地”。而在黄主任发声后,原本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噤声的佃户们纷纷开始发声控诉地主“二道毛子”的行为,最终逼得他只能老老实实地退租。黄主任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他利用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以及政治身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通过代理民众意见以及解释法律语言来弥补法律知识以及信息弱势群体的欠缺与不足,同时也向广大佃户们传播了法律知识以及法治理念,从而弥合了佃户们与地主“二道毛子”的“知沟”。

“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它关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建设,并且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因而边区政府主动监督、审查、管理“减租减息”的实施状况。

实践证明,法律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服务,但其所依赖的经济条件同样也会导致法律知识的不对称分布,经济条件较差者缺乏法律知识也没有购买法律服务的经济能力,同样会受到社会经济地位的制约而无法利用法律保障自身利益。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国家、社会以及所推广的法律援助服务,对于法律信息掌握较少的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救助。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21年8月20日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宣传不到位、缺乏对于弱势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评判要素、法律援助作用范围太窄、不平衡、不充分、法律援助经费偏低等问题存在。因此,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完善经济困难评判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数量,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是弥合“知沟”的重要方式。

(作者:潘怀平 马冀北 分别系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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