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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监护权

来源:中工网
2023-04-01 11:10

日前,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该“十大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其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子女监护权纠纷。

案例一

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夫妻诉讼离婚期间 一方将孩子藏匿并拒绝送回

刘某系李某母亲。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张某与李某婚后在当地某社区居住。张某产假结束上班后,孩子由奶奶刘某照顾。

此后,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纠纷分居,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孩子一直随张某生活,并由张某母乳喂养。在诉讼期间,刘某将孩子带回老家,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双方亲属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张某遂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其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案件结果

孩子未满两周岁 母亲获得孩子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五个:

关于刘某接走李某某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来看,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李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张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李某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张某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在行使婚生女监护权时,不应侵害、阻止张某的权利。张某起诉主张监护权,上诉人张某起诉主张监护权属于民法亲权规范调整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的确定。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自出生起,一直由张某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且至今未满两周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法院惹我内,婚生女李某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

关于婚生女探望权。在张某直接抚养婚生女期间,应对李某探望婚生女给予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李某共同到张某住所,将孩子抱走,始终未将孩子送回,故张某主张由刘某、李某共同承担送回孩子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孩子送交张某,婚生女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最少可探望2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1小时,可于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进行探望,张某对此应予协助配合;在保证婚生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本案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成功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这也成为妇女儿童维权的难点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监护、抚养、探望的权利,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本案中,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积极作为,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由母亲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的办理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律精神落到实处,解决了妇女群众的难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

宋某申请撤销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

丈夫外出不顾患病妻女 岳父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宋女士与王某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长女,2013年生育次女。生育长女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王某曾动手殴打宋女士。生育次女后,王某将宋女士和两个孩子赶回娘家,自此之后对母女三人不闻不问。

2016年,宋女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王某自2016年外出,失去联系,无法对两个孩子履行其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宋女士母女三人的生活起居全靠其父母照料。2021年10月,宋女士的父亲宋某拨打12338热线向妇联求助。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撤销丈夫监护权

据宋某反映,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两个外孙女自2013年开始在娘家居住生活,女婿王某已经失去联系达6年之久,完全不尽监护人的职责。女儿宋女士系精神病患者,也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任何收入来源,全靠宋某和其配偶微薄的收入以及他人的救济生活。现宋女士的长女将要上初中,次女将要就读小学,户口还在男方家,也联系不到男方,之后的学习生活面临诸多不便,也无法办理户口迁移、低保等事宜。

省妇联12338热线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省妇联权益部进行汇报。权益部工作人员、律师、接线员等共同召开会议,研讨案件情况后,决定为宋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结束后,宋女士母女三人户口迁入宋某家庭,三人的低保手续也开始办理。妇联组织跟踪回访,继续联系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多部门联动维护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

解决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所在。在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妇联、法院、基层组织、民政等单位立足于自身的工作职能,多部门联动,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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