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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丨吵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3-03-21 15:34

原标题:法治故事丨吵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吵架拌嘴时有发生。然而,河南南阳的陈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她与七旬房东罗先生发生争吵后,对方竟猝死家中。之后,陈女士被罗家人告上法庭。那么,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来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吵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因房租和屋内财物丢失问题

双方起矛盾

这是南阳警方在事发当天接到罗家人的报案后,调取的一段视频。视频记录的是事发当天,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整个过程。

视频中的这名女子就是租客陈女士,2022年5月22日,她租下了房主罗先生家一楼的101房间居住,租期两个月,并缴纳了房租押金500元。双方在租房协议中约定,房费按月计算,中途退房时,不够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两个月后,房子到期,陈女士又续租了一个月,并向房主缴纳了房租和水电费共计605元。

很快,房子再次到期,陈女士决定退租,并与房东约定在2022年8月27日搬离。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仵嫄瑛:2022年8月27日下午4时左右,因为房屋租赁到期,陈某邀请刘某和陈某亮到她租赁的房屋内帮助搬家。在搬家过程中,因为房租和屋内财物丢失的问题,与原告方发生了矛盾。

一次好端端的搬家,怎么会发生矛盾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向法庭陈述了矛盾的起因。

陈女士说,发现自己的金子丢失后,她就让同行的朋友刘某去找房东罗先生,询问是否有人进入过她的房间,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军:罗某说丢了你可以报警,主要听说屋子里的金子丢失,好像是怀疑他们的,所以说生气,生气后发生争吵。

被告 陈某:然后当时罗某情绪很激动,我听见他情绪很激动在外面喊,我听见罗某在那吵的时候,我把刘某叫回房间了,然后叫回房间就接着收拾东西了。

与房主家属通话

双方做了哪些沟通

庭审中,据被告陈女士讲,她把朋友刘某拉回房间后不久,房主罗先生拿着电话走了过来,并递给了她。与陈女士通话的这个人是房主罗先生的儿媳林某。

原来,当时与陈女士签订租房协议的是罗先生的儿媳林某。电话中,林某告诉陈女士,房子是2022年8月22日到期,现在已经超了5天,根据租房协议,需按整月计算。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军:罗某儿媳妇说,首先按照合同去履行,并且说罗某还有病,二十多年前还得过脑梗,你们别和他争吵,说林某跟被告陈某他们说,回来咱们再具体沟通。

房东认为对方说话难听

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陈女士说,当时林某在电话中已经同意他们超出的房费按天计算。但是,在沟通过程中,罗先生觉得,陈女士的弟弟陈某亮说话难听,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作为本案的原告之一,也就是罗先生的爱人李某当时也一直在现场,并对这次争执进行了阻止。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军:死者的爱人李某说,第一不要发生争吵,第二把罗某拉到自己屋里面了,并且告知被告他有病。

被告 陈某:然后我们接着就在屋里收拾东西,他又反过来在那吵我们,我们中间没有跟他发生任何争吵,然后吵完以后他们就回去了。

十多分钟后不幸发生

房东呼吸心跳骤停

十几分钟后,罗先生的爱人李某回到自己居住的屋内,发现丈夫已不省人事,随后她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快,医护人员赶到,经现场抢救无效,房主罗先生于当日在家中不幸离世,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军:罗某已经去世了以后,他的儿媳妇林某第一个报案,第二个包括给陈某说,你们看这个事儿怎么解决。当时也报警,公安人员也到现场,现场也对这个事进行了调查,包括进行调解,当时对方不愿赔偿。

租客等三人成为被告

被索赔45万余元

罗先生离世后,虽然双方多次因为赔偿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均没有结果。2022年11月,罗家人将租客陈女士等三人诉至法院。罗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已七旬,虽然自身有疾病,但是如果不是陈女士一方与他争吵,就不可能发生不幸。罗家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4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陈女士和朋友刘某在罗先生妻子告知丈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为了变相要回房租押金等,无端捏造事实,以租住的房屋半个月未入住不应当算租金、租住的房屋房门未锁好、怀疑有人进屋行窃以及衣服内金子丢失为由,伙同陈某亮与罗先生发生激烈争吵,故意刺激罗先生,造成房主罗先生死亡。

被告陈女士和朋友刘某辩称,是房主罗先生主动与他们发生争吵,且死亡原因是罗先生自身疾病造成,与他们无关。

被告 陈某:我首先是正常的租房,然后我们退房,并且中间全部都是已经说好的。所以说,死者我感觉他都是无理取闹,而且我也没跟他发生任何语言冲突,所以我感觉他的死亡跟我们没有关系。

被告 刘某:就是他先吵的,我们看着他年纪那么大了,我们就没有吭声。我们也没跟他吵,我们也没跟他闹,他这个怎么属于我们的责任呢。我们也不是打他了,跟他闹了,这属于我们的责任。他告我们,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但这事我们一点责任都没有。

而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也就是陈女士的弟弟陈某亮则辩称,自己仅仅是协助姐姐搬东西,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并不一致。原告方认为,当时三名被告都参与到了与罗先生的在争吵,导致他因情绪激动引发“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被告方则认为,他们跟罗先生是在正常交流,并不存在争吵。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雷:死者认为是被告在冤枉他们,他们很正常地去交流,认为自己并不是带着怨气去沟通这个事儿,是第二次死者情绪非常激动,过来争吵理论。然后她作为一个正常人,她是一个正常的反应,我要进行语言争执。

但是,法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事发当天,陈女士在警方的询问中曾明确表示过他们与房主罗先生发生了争吵。

三被告行为与房主损害后果

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的行为与房主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呢?哪些事实会被法院认定呢?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罗先生的儿媳在电话中与被告沟通了房租和金子丢失的相关事宜,并劝说三被告不要与他发生争吵。电话挂断后,罗先生又找三被告沟通,双方发生争吵。且罗先生的爱人李某也告知三被告罗先生身体不好,劝说三被告回屋,并将罗先生拉走。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仵嫄瑛:罗某的家属,不止一次劝说被告陈某三人不要与罗某发生争吵。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三人应当预见,罗某年事已高,情绪激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他们依旧与罗某发生了争吵,最终导致罗某死亡。陈某三人对罗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对罗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罗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仵嫄瑛:这是从常理上,我们有一个高度盖然性,主要是当时罗某在与陈某三人发生争吵之后,他回屋在十几分钟之后就被发现瘫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在这期间,也没有别的特别的事情发生,罗某自身也患有脑血管病,脑梗这些疾病,而且他年纪已经七十周岁了。考虑到种种的情况,根据咱们常理上来推定,这个因果关系是基本存在的。

此外,一审法院审理后还认为,罗先生对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他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他在与三被告发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而与三被告争吵,情绪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作,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等三人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仵嫄瑛:他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负有较大一个责任。在自己患有脑血管,脑梗这种情况下,更要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合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当时综合考虑罗某年龄比较大,再加上罗某的家属不止一次劝说陈某三人不要与罗某争吵。综合考虑等等的因素之后,判定了陈某三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因为死亡这个事情来说,虽然说对家属冲击,打击都会比较大,但是对于他这个死亡结果,我们判定赔偿责任的时候,还是要充分考虑双方在这个事情中的过错程度来去认定,而并不是说死者就有理。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等三名上诉人虽然没有过激行为,但是他们与房主罗先生的争执导致对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最终诱发罗先生原有疾病发作,导致罗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三名上诉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专家表示,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不会有磕磕绊绊,但切勿过于计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申海恩:尤其是在人际的交往过程当中,宽容大度、相互礼让,这样才能成就一个比较平和的工作生活环境。但是像生活当中,我们不是说法律就禁止人际交往当中出现这种情况,只是我们在出现这些交往的时候,我们尽量避免用一些过激的手段,来解决人际交往过程当中所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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