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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待遇怎么算?

来源:中工网
2023-03-18 09:10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在职场上易受到不公平对待,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更是屡见不鲜。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的案例,帮助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用法护己。

产假居家办公诉请双份工资

韦女士是广东某科技公司的网络设计师,月薪6000元,其中1000元为微信转账。2021年7月18日,韦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相关生育政策,其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含奖励假80天)。休假90多天后,她被主管拉进公司工作群,按需求提供设计图纸,并在群中汇报工作。

其间,公司向韦女士支付部分产假工资,但未发放微信转账部分。2022年6月,因工资争议,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未支持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诉求。韦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已发放产假工资,但这是韦女士因生育而本应享受的工资。韦女士以居家线上办公的形式,按要求提供设计图纸,应视为额外提供与在岗期间同性质的劳动,且公司已予接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居家办公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韦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合计7722.07元,奖励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1.6万元。

入职未满一年如何算产假工资?

2021年6月底,黄女士入职东莞某机械设备公司,于同年12月初申请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因公司迟迟未发产假工资,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9888.71元。

公司不服,认为应按照产假前7个月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即3340.57元,应支付产假工资共计23161.3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条,黄女士2021年6月、12月出勤天数均为8天,实发工资为非满勤工资,公司主张按6月至12月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女士产假工资应以其月平均应发工资4350元为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法官: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不冲突

我国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产假和产假待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

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自愿参与工作,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线下办公,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可以诉请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及上班劳动报酬。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为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及时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出现居家办公、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就工作量、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佐证。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当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为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性工资都应计算在内。职工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工资标准。

(据南方工报消息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张瑞岚)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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