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8月5日,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印发《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同日发布《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详解。
据了解,《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3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同时废止。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加强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查、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等工作,明确了铁路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委托制度,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分工制度以及建立完善无线电干扰查处机制等,有利于相关部门厘清权责、理顺关系,强化铁路无线电管理,保障铁路运行安全。
《办法》明确,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对部分无线电频率以及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收取并上缴国库。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无线电台(站)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铁路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必须对台(站)设施和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保证其本身正常工作需要的同时,有效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此外,《办法》规定,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增强监测能力和干扰源查找能力,在受到干扰时及时自查。铁路系统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如果受到有害干扰,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进行监测定位,依法查找、处置相关干扰,并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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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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