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重污染天气频发,《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按照政府出台的《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太原市区要建成“禁煤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用煤、工业企业用煤(除太钢、二电和保留热源厂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全部由清洁能源替代,替代率达100%。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明确东西山范围内禁止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条例》规定,东西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违反《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 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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