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法规将这样影响你我生活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并取得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装饰装修建筑废弃物,未按规定投放将进行罚款;清洁能源将替代散煤、燃煤锅炉……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4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目前省城9成电动自行车超标,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动力设备、改动限速装置、搭棚、安装高音喇叭音响等;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同时,《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初次登记上牌免费。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醉驾、超速、手持方式接打电话、逆行等行为将被处以20元到50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目前,太原市电动自行车总量突破70万辆,其中超标车辆占比达9成。那么,在《条例》正式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登记上牌呢?按照规定,《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暂不进行登记上牌,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于1年过渡期满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需等待国家新标准实施后,由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确定解决方案。
对于《条例》中可以进行处罚的一些禁止行为,太原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士表示,主要从以下3方面界定:一是交通行为是否影响交通安全,如驾驶时手中持物、扶身并行、逆行等行为属危险驾驶行为,将严格禁止。二是交通行为是否影响交通秩序,如“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停放等行为将干扰交通秩序,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交通行为是否影响登记管理,如驾驶拼装改装车辆或无牌车辆的行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条例》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法中,将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管理。
《条例》第16条规定,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交警部门解释,“合法来源证明”包括:一是与电动自行车协会沟通商定,对遗失车辆出厂合格证的,由品牌经销商来出具车辆型号参数证明;二是对遗失购车发票或只有购车收据的,在登记时须由本人填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承诺”。
对使用电动自行车最多的快递和外卖行业如何管理?交警部门表示,将着重抓好三方面:一是建立配送员统一准入机制及其行为标准,对快递外卖企业及配送员进行信用管理。二是落实快递外卖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避免因考核制度不合理导致配送员交通违法;对新增配送电动自行车,要一律符合标准,严格登记上牌。三是加强快递外卖配送员交通行为的管理,对驾驶时接打电话、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超速、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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