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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10月2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6年10月25日 02版)

公 告

胡开丽:本院受理(2026)云0325民初2824号原告沈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云0325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沈飞与被告胡开丽离婚;二、原告沈飞与被告胡开丽所生孩子沈宝财、沈丹丹由原告沈飞自费抚养,被告胡开丽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天津巨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杜越超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曹劳人仲字[2026]44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曹劳人仲字[2026]444号仲裁裁决书及决定书(补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曹妃甸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辽宁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本委于2026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马连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曹劳人仲字【2026】第77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地址:曹妃甸区迎宾路与垦丰大街交叉口北180米曹妃甸区群众工作中心二楼(信访局院内)

电话:0315-8727695

唐山市曹妃甸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温课堂(北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闪闪、王丽鹏诉你单位关于工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石高劳人仲案〔2026〕1231号、123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时限为第一次开庭前,未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现定于2026年12月11日9时00分、10时00分分别在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63号1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仲裁员:王一楠,书记员:薛江龙),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王一楠、薛江龙,电话:0311-85091189、85093300。特此公告。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华运(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31039D):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人汕头市顺志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司、广州勤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南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列(2026)汕仲案字第134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补充证据。本案由独任仲裁员林燕于2026年8月12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定于2026年12月3日上午10:30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7年1月5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7年1月8日前,请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5日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3破23号之二

因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10月19日裁定终结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公 告

河北普及达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静与你(单位)河北普及达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邯开劳仲案字[2026]178号”的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本委地址:邯郸经开区和谐大街与美的路西南角一楼,电话:0310-5707757),逾期则视为送达。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邯郸市博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案号:峰劳人仲案【2026】第73号)。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送达公告

烟台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高人社监罚字[2026]第3号)。经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高人社监令字〔2026〕39号)的要求改正,并有公告送达、法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烟高人社监令字〔2026〕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高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3号)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6号)》第53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系统缴纳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01室

联系电话:0535-6922094 邮编:264670

烟台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5日

作废声明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5)浙1083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担任该企业管理人。目前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已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接收到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印章。现管理人声明作废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5593

9446K)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特此声明。

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

注销公告

郸城县鸿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4J7WC2T)经股东徐鸿斌同意,现决定清算注销自行解散,请相关债权债务人于45日内及时向本单位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在郸城县胡集乡胡集行政村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注销等相关事宜。现通知全体股东及法人参加股东会议,逾期不参加会议的,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9286629350

声 明

因韩亚辉将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开具日期:2018年12月18日,收据编号:ZY18121800108704,内容:商品质量保证金,大写金额:壹万元整)遗失,现声明该收据付款方凭证联原件失效,不再作为退款凭据。由此收据遗失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概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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