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逻璎:本院受理(2026)苏0213民初12243号原告朱其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楼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方玉: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951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你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矛调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程自鹏、浦越东、江苏丰扬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景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赔偿损失255897.8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国忠: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111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02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保全费1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7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5003号
蔡氏梅(THAI THI MUOI)女,护照号码C8441902:本院受理原告邱锦盟诉被告蔡氏梅(THAI THI MUOI)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本案定于2027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由审判员包晓春担任审判长,与随机产生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不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7549号
何文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天凯与被告何文学、余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0381民初7549号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肖鸿章: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体庆与被告肖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0381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4011号
杨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涂秀眉与被告杨胜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9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4756号
东莞市森相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川淼与被告东莞市森相航商贸有限公司、虞城县接楠生活用品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2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宿州市鑫达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你方及鑫华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宿仲字第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仲裁员费建民、薛丽华、孙海涛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其中费建民为首席仲裁员。本案定于2026年10月30日下午3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会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中路608号,联系电话:0557-2965288、3033016)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湖北诺责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清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6〕97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鑫鹏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唐朝勇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十仲裁字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十堰市京东路交通银行8楼十堰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心)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关于送达王成太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佳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太于2026年7月3日向我局提出王成太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受理,2026年9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6]03558),认定王成太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6]03558)。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一楼2号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1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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