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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9月0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6年09月05日 02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585民初5804号

郭广仁: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郭广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585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浩:本院受理原告曾聪与被告董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董浩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2241号

林爱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林爱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2484号

众安联保(河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凤与被告林明通、王冷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众安联保(河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交警事故中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3315号

张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欧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3480号

林燕:本院受理原告肖力源与被告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4207号

陈志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日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4226号

李继长、刘小艳:本院受理原告张美春诉被告李继长、刘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4256号

曾志京:本院受理原告谢查美诉被告曾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鑫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俊娴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7月15日审理终结,本委多次电话通知你领取结案文书无果,邮寄被拒,留置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襄州劳人仲裁字〔2026〕255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赣州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赖涛与你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人社伤举字〔2026〕第2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举证通知有异议,限你公司在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内依法向本机关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服务胸卡、招聘(报名)登记表、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等举证证据及事故伤害经过、事故处理情况,是否认为工伤的书面答复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欣濂路67号,邮政编码:342100,联系电话:0797-3724029)

 

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公告

中泰久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郑传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郑传春同志2025年8月2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为工伤。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陕XAXX认[89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自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或者起诉的,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单位电话:029-33352210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11层

2026年9月5日

 

召回公告

尊敬的消费者:我公司2026年3月20日和2026年7月3日生产的手工粉条(干粉条类),规格:500克/袋,在风险监测抽检中发现异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了广大消费者健康,现向全国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请各销售商积极配合,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公司或销售商处要求退换货,维护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信仰

电话:18625371731

厂址: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西荒村

河南华玉粉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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