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春雷(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24弄2号):原告黄雪芬与被告叶春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112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8105号
陈越桥:原告孙存彪与被告陈越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0381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9982号
龚京波: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顺诉被告龚京波、杭州辉客安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10月9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警事故中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2333号
黎大均: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湖北鑫鑫建材有限公司:因肖小林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肖小林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0604劳鉴[2026]76号)。经鉴定,肖小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6个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自公告期满起15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领取地址: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绣林大道141号,电话:0716-7186588。
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云南浊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你单位工伤职工王修元,于2026年3月24日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6月15日该委员会作出王修元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云南省昭通市劳鉴2026年5306992026CC00971)。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鉴定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本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洞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桦胜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孙荣华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洞劳人仲案字〔2026〕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孙荣华与被申请人湖南桦胜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湖南桦胜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荣华工资共计人民币1172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孙荣华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芜湖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冰诉芜湖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6]镜劳人仲第737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2月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3号113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北巨梦建设有限公司:我局已受理你司职工龚五洲在工作期间受伤为由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2026〕0018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司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的经过、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303室,联系电话:0710-3607036)。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公告送达时间不计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已受理你司职工黄佩林在工作期间受伤为由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2026〕002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司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的经过、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303室,联系电话:0710-3607036)。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公告送达时间不计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北盈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局已认定当事人金勇2023年9月23日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不慎从脚手架摔下致右足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0400工伤认定〔2026〕008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303室,联系电话:0710-3607036)领取上述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襄阳盛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局已认定当事人郑海涛2024年7月25日在你单位工作,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手、右足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0400工伤认定〔2026〕009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303室,联系电话:0710-3607036)领取上述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亳州中欣业建设有限公司:本局已认定当事人王杰2026年3月22日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鄂0400工伤认定〔2026〕009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303室,联系电话:0710-3607036)领取上述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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