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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8月13日 星期一

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肇事方索赔?

法官表示按照“损失填平”原则,不可“双重获利”

本报记者 庞慧敏 本报通讯员 彭广明
《工人日报》(2026年08月13日 06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后,还能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受害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医保已先行支付的费用相关诉请。

案情显示,2024年12月11日,何某某驾驶未知号牌的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适遇行人周某某通过人行横道,与周某某发生刮碰,造成周某某受伤。2025年1月7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周某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合计产生医疗费1.3万余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和医保其他基金支付共9379.03元,个人支付3828.88元。因何某某未主动赔付治疗费用,周某某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1.3万余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据此,在何某某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确认何某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关于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本案中先行支付的费用,有权向何某某追偿,周某某就该部分医疗费不能再主张赔偿,法院确认周某某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3828.88元,对周某某主张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向周某某赔偿医疗费382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等共计4628.88元,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法官介绍,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原则是“损失填平”(又称“禁止得利原则”),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害,使其权利状态恢复至损害发生前,而非使其因损害而获利。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其赔偿应以“实际支出且尚未得到弥补”为前提,在医保已报销的情况下,受害人就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承担经济支出,故丧失向侵权人索赔该部分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为医保未报销的自付部分。因此,受害人不能就医保已报销部分再次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否则构成双重获利,违背公平原则,也破坏了医保制度的运行秩序。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医保经办机构在垫付费用后,由于难以知晓侵权人等因素,可能很少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侵权人反而会因此获益。有鉴于此,在受害人已经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向已垫付医疗费的医保经办机构通知案件诉讼情况的制度,推动其参加到诉讼中,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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