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樟淼(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仁庄村黄岩领头42号):原告王炜凤与被告周樟淼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11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6521号
李春妹:原告瑞安市胜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李春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不能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智森、张守运: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韩玉猫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森、张守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2396号
狄金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进诉被告狄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9日15时2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2173号
张凯博:本院受理原告宋存楷诉被告张凯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9日15时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0788号
张凯博: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雨诉被告张凯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9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2171号
湖北弘升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国龙与被告周祝平、湖北弘升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弘升数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8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柏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双河、吴警、白怀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0504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邢世兵与河南柏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3)皖0504执2960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邢世兵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双河、吴警、白怀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过审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2026)皖0504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双河、吴警、白怀平为(2023)皖0504执29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504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赣州锦旺鑫戎建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康良盛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信劳人仲案字[2026]第1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合计人民币127893.65元,被申请人此前已向申请人支付的236.69元应当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在本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应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
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新疆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志平2024年5月29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和田县大红柳滩稀有金属矿300万t/a尾矿库土木工程项目务工受伤,我局2026年2月14日依法认定为工伤。和田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7月14日出具鉴定结论,编号:和田地区劳鉴2026年20355号,评定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因你单位预留电话无法接通,邮寄文书至注册地址遭拒收退回,无法正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领取文书。联系人:阿卜力克木;联系电话:0903-2029961。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公告期满之日起算15日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未领取、未提出申请,视为文书依法送达,鉴定结论生效。
怀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章秋书(身份证号:330327197410******):我中心已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怀宁县安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黄付军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事,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编号:2026061601),向你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柒拾贰元整(¥51172.00)。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户名:怀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怀宁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725507699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怀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伍人社催〔2026〕30号
宜昌川川川物流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2月6日已向你单位电子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宜伍人社理〔202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王龙工资6893.21元、许成刚工资12604.42元、胡廷松工资11594.42元、覃洪军工资9534.21元、别冰冰工资10544.35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察员:吴伟、杨爽
联系电话:0717-6359502
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376-2号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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