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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8月06日 星期一

一公司在诉讼中“翻旧账”,欲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找理由

【说案】解聘事由能否“秋后加码”?

本报记者 赖志凯 沙剑青
《工人日报》(2026年08月06日 07版)

调岗降薪未谈拢,员工马瑸(化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但坚持每天到公司总部打卡出勤,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该案诉至法院后,公司又翻出“旧账”,主张马瑸此前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公司某项目撤场,欲为解除劳动合同寻找“后补”理由。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判断解聘是否合法,必须严格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的理由为准,公司不能在事后随意“追加”解聘事由,遂判决该公司支付马瑸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06年,马瑸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2万元。2022年,因公司决定撤出马瑸所在的项目,马瑸的总监岗位随之消失。

2022年6月,公司要求马瑸到另一项目报到,担任安管部经理,薪资标准按每月9200元执行。马瑸当即明确拒绝,多次表示不接受降薪,并坚持前往公司总部打卡出勤。

2022年7月,公司向马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未按约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且已旷工6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马瑸不服,认为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尚未协商一致,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经仲裁裁决后,双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公司主张,调岗行为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且调整后的薪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将马瑸由项目总监调为安管部经理,工资标准大幅下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马瑸多次明确拒绝调岗降薪且实际到公司总部出勤,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对此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提出,马瑸在担任总监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公司某项目最终不得不全面撤场,这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马瑸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案涉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支付马瑸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劳动合同对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调岗降薪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且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不能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强行变更。

沈建峰表示,“解聘理由”具有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这既是对劳动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也约束用人单位必须审慎、明确地作出解聘决策,严禁事后“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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