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孕期女职工不合理调岗还解雇?赔偿!
孕期女职工拒绝不合理的异地调动被解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产期工资等,获法院支持。日前,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该案。
陈女士于2019年5月12日入职一家装饰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任职岗位为设计主管;月工资标准为1.2万元;陈女士应服从工作指派等。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女士的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2022年3月4日,陈女士怀孕。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通知陈女士称,该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的项目下个月开工,需要一个驻场设计师,委派她到中山驻场。
对此,陈女士提出,其已怀孕近4个月,无法驻场。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该公司对陈女士实施待岗等措施,并向其发出多份行政处分通知。
2022年8月1日,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违反劳动纪律等为由,向陈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等。陈女士于2022年11月5日生育一子。
陈女士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导致其产期收入损失等,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及产期工资等,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万元,并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产期工资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原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司将她外派至中山市工作,显著增加其在途时间,客观上增加其工作强度以及孕期危险程度,显然于理不合。该公司为装饰设计公司,工作场所内甲醛等有害气体浓度属于不确定状态,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部分第三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法院认为,陈女士拒绝前述工作岗位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陈女士不服从工作调动违反劳动纪律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理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导致陈女士产期收入损失等,应当足额支付其产期工资(生育津贴损失)。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万元、产期工资(生育津贴损失)6993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获得生育津贴系女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应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此外,女职工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权系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女职工有权同时主张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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