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前先签离职协议引发纠纷
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8万元
本报讯(记者裴龙翔)须提前签署离职申请协议并承诺怀孕后自动离职,方能入职?上海一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后“激活”相关协议,认定其“主动辞职”,引发纠纷。7月20日,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调解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8万元。
方女士于2025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同年6月9日,方女士将这一情况告知公司负责人。三天后,她收到公司人事部门发来的微信,称其2025年5月28日递交的辞职申请已收到,公司同意方女士辞职。公司还发来一张带有方女士签名的离职申请照片,上面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决定申请辞职……”
对此,方女士立即提出异议,称自己从未提出离职申请。次日,她仍按时到岗,却发现办公电脑已被搬走,无人安排工作,只得离开。
未提出过离职申请,为什么公司会有签了名的文件?甲公司称,方女士于2025年5月28日主动向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方女士则表示,这份离职申请的确是本人签署,但并非2025年5月所签,而是2024年9月自己还在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工作期间,老板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签署的,包括一份承诺怀孕后自动离职的协议以及本案所涉及的离职申请,她当时迫于压力签了字,但并不打算真正辞职。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离职申请的签署时间,而这一事实较难通过现有证据直接查明。为此,法官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释法析理,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当场支付方女士离职补偿金8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在入职之前就要求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以避免相应赔偿,这样的做法是否可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曹嘉俊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前签署空白离职申请,甚至作出“怀孕自动离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承诺,待有需要时再“激活”相关文件,试图将辞退包装成劳动者主动辞职,此类做法违反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如果方女士的离职申请是尚未入职甲公司时签署的,就属于此类情形。
曹嘉俊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仔细核对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各类文件,对未填写完整内容的离职申请、空白审批表等材料,应直接拒绝签署或留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用工,不得通过预先签署离职申请等方式规避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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