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任务期间”,相关典型案例明确——
“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均属履职过程
本报讯(记者陈丹丹)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如何认定其是否处于“任务期间”?《工人日报》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甲公司外卖骑手宣某在完成订单配送的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受损。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认定事故发生于宣某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判决由承保甲公司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司机停运损失。
“在平台用工情形中,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接到订单的那一刻到完成订单的那一刻,都应算作处于‘任务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一步来看,从网约车司机或外卖骑手的手机上明确显示订单时,就应当认定其工作已经开始,而非司机接到乘客或骑手取到餐才算开始工作。”
在上述宣某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显示,当日宣某排班时间为17时至20时,事故发生于20时27分。对此,宣某解释称当日临近20时仍有订单需配送,事故发生时其仍处于履职收尾阶段。综合在案订单截图、排班表及当事人关于配送时间延后的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宣某系履行甲公司指派的外卖配送任务。
在司法部今年4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外卖骑手缪某在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摔倒受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外卖送餐员的完整工作流程涵盖了“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依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缪某受伤时间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应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当地人社部门认可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对缪某的职业伤害作出重新确认。
“‘任务期间’这一概念,与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中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联密切。”王天玉提到,据此规定,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双方之间并不一定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王天玉看来,“任务期间”的涵盖范围大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无论是外卖行业、网约车行业还是快递行业,这几种业态存在一个共性,即全部应用了数据化平台,因此订单从开始到结束的配送流程十分明确,完全可以据此划定‘任务期间’。”他说,“同时,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设定订单合理往返时间,适当拓宽‘任务期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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