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
龙社保偿字〔2026〕09号
被告知人名称:龙口市黄城淄涵拉面馆
经营者:姜先波
我中心已于2024年5月8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刘成海(身份证号码:3706231970****6815)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62124.02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5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
龙社保偿字〔2026〕10号
用人单位:龙口市永南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昊
我中心已于2024年5月8日-2024年6月21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王德明(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2236)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9377.41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5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事先告知书
龙社保偿告字〔2026〕10号
被告知人名称: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景龙
我中心已于2025年1月17日-2025年3月31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陈立珍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1206.2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知人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5日
公 告
烟台奥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受理你单位涉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开人社监询通〔2025〕99号)要求提供材料,且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烟开人社监令〔2025〕78号)要求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25号)并于2026年1月4日《工人日报》第22347期公告送达。你单位未履行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开人社监罚催〔202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未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 告
陕西鑫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涛):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查处你单位在宝鸡高新区高新旺座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宝人社监理字〔2026〕第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中共宝鸡高新区工委组织人社部
2026年7月15日
公 告
新乡市人生挚友水业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劳动用工情况。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凤人社询字[2026]第52号):限你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我局地址:新乡市凤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213房间、电话:0373-3808011)特此公告。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公 告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劳动用工情况。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新凤人社询字[2026]第49号):限你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我局地址:新乡市凤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213房、电话:0373-3808011)特此公告。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韦家兵:男
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兴隆镇亢老湾村二组—39
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8****3438
经查,你于2009年11月至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枣阳市随阳管理区王湾社区土地6536.19平方米(其中:水田6536.19平方米,不符合枣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类严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枣阳市随阳管理区王湾社区6536.19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枣阳市随阳管理区王湾社区;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枣阳市随阳管理区王湾社区6536.1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废弃石料加工厂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6536.1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30.00元/平方米处以196085.7元的罚款。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枣自然资处罚字〔2026〕4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0-6321302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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