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青两省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劳动保护
【2026工会送清凉在行动】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新”技术消除高温危害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 乔然 通讯员高会坡 刘东鹏)7月7日,河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函,要求全省各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全方位守护高温环境下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本次提示函从制度建设、场所改造、健康管理、工时调配、津贴发放、后勤保障7大方面,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作出细化和明确要求。提示函划定后勤保障红线:用人单位必须足量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药品,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是本次提示重点。提示函重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并认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函明确,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生产车间、户外作业点等高温场所要合理布局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设置舒适通风休息区。同时鼓励用人单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监测日常高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在职工健康保障层面,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等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针对高温时段用工安排,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要灵活实行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高温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应合理布局生产现场,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并设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开展针对夏季高温、雷电、暴雨等特殊天气下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提示函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青海工会2026年送清凉活动已于7月2日启动。启动仪式上,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吕先华为职工代表发放慰问物品,叮嘱他们劳逸结合、科学防暑,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
7月初至8月底,青海工会以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培训、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为主要内容,深入一线开展送清凉活动。活动对象包括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为重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职工群体;夏季露天作业的交通、物流、电力、建筑、环卫、公安、消防等行业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一线职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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