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未提前告知被公司索赔
判决认为不构成公司约定违约金的合法事由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6版)
本报讯 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2017年5月,小玉(化名)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玉解除合同应有正当理由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在30日内候补或招聘人员到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为小玉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小玉须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023年7月,小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小玉没有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提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小玉则主张其已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无须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出于人员管理需要,与劳动者约定提出离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提出离职并非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合法事由。对于小玉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导致公司实际产生经济损失,该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除了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时间、形式等作出约定以外,实践中,还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其他方式限制乃至排除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这些条款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不过,用人单位若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劳动者未依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失,那么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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