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不是“挡箭牌” 违法辞退需要赔偿
本报记者 吴铎思 本报通讯员 叶琳艳
《工人日报》(2026年06月18日 07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单位未缴社保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即便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是否仍可认定劳动关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对案涉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认定。
该案中,施某于2010年3月入职赣州某公司担任厨师,双方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16日,施某年满50周岁,达到彼时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参保缴费,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024年1月1日,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岗位为后勤,写明“公司无须购买社保、解除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2025年1月17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施某解除用工关系。施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施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案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元。
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某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其持续接受案涉公司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劳务协议”不能改变用工实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单方辞退,应支付施某经济补偿金3.3万元。
对此,赣州某公司不服,上诉称施某年满50周岁后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此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且签订劳务协议可免除补偿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施某与案涉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给施某缴纳社保致其无法领取养老金,不符合劳动关系终止情形。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终止,施某在当月申请劳动仲裁未超时效。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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