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约定无效、不能以“承揽协议”否认劳动关系
辽宁发布典型案例为规范用工划边界
本报讯(记者刘旭 通讯员严怡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划出清晰边界。
在左某与某保安公司一案中,左某入职时填写了《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放弃社保的约定自始无效,劳动者有权追偿其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
针对灵活用工中常见的加班费争议,法院在陈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一案中明确: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即便实际采用“上一休一”等弹性工作模式,也不能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支付加班费。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王某与某咖啡公司、某劳服公司一案引人关注。王某入职某劳服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三方签有《订单配送承揽协议》。王某在配送途中受伤后,两公司均以“承揽”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穿透协议名称,查明王某须遵守配送要求与规章制度,接受排班考勤,报酬根据跑单量及公司奖惩机制持续发放,认定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判决确认王某与劳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叫什么,关键要看实际怎么用工、怎么管理。”辽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在林某与两家餐饮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判决由实际用工的公司承担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给付责任。法院同时厘清,劳动者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属于合理行使权利救济,仲裁时效因此中断。此外,在丁某与某实业公司一案中,法院明确: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个人的,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仍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娴介绍,此次案例选取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堵点,旨在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同案同判、类案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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