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临罗劳人仲案字[2026]第461号
济南山高畅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邵子康与济南山高畅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罗劳人仲案字[2026]第46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定于2026年7月21日10时30分在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广电巷罗庄区广播电视大厦办公室西侧大厅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大厅,电话:0539-7108921)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木工坊工厂:本委于2025年7月16日受理冯祖宽的工伤认定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中止告知书(鲁370640工伤中止(2025)906号),自2025年9月3日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将按规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公告
根据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齐晟恒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基于(2016)鲁1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享有对山东华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将基于(2017)鲁1102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享有对日照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将基于(2016)鲁1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102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享有对山东隆迪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青岛齐晟恒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特此公告催收。请以上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尽快向青岛齐晟恒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相应还本付息义务(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歇业,吊销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注:1、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付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在基准日后发生的债权清收回款一并转让。
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召回公告
我公司生产出的4月份(笨媳妇)鸡爪系列产品,经过经销商反应产品质量有问题。我公司立即对笨媳妇鸡爪商标4月份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请经销商配合我公司开展召回工作。请购买该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去购买门店办理退货退款。我公司对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特此公告。
法定代表人:林宝旭
召回具体负责人:林法伟
联系电话:15930121888
邮箱:2273234966@qq.com
食品生产者名称:德州欧南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德州欧南食品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1日
注销公示
唐山市洋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唐山市洋鸿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电气设备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创新路西侧、罗城街北侧,该项目于2024年5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2242024GG0020490号)及其附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明细》,建设规模中“总建筑面积16179.9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179.9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0平方米”。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对原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2242024GG0020490号)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规模明细》进行整体内容注销。公示期为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20日共十天。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规模明细》部分注销事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滦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15-4297578
滦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YKCC16,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春谷3D打印产业园A2号楼3楼。
2019年7月5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签订《3D打印数字化医疗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在繁昌县成立项目公司从事3D打印数字化产业的建设,繁昌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扶持,繁昌县人民政府指定繁昌县科学技术局作为项目落实的牵头推进单位,包括扶持资金的支付等。上述投资合同签约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依约设立了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8月5日,你公司向繁昌县科学技术局(繁昌县增材制造智能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研发补助资金人民币20万元,后于2019年11月18日取得该笔资金。然而你公司自收到第一笔研发补助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年销售达不到3000万元以上,违反了投资合同第七项优惠政策第20条所约定的义务,应退还领取的研发补助资金。根据投资合同第八项违约责任第28条第(3)项的约定,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你公司的研发补助资金人民币20万元。为此,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责成芜湖市繁昌区科学技术局(芜湖市繁昌区增材制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你公司主张权利,你公司仅返还2万元,尚欠18万元未付。鉴于你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并导致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一、解除2019年7月5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签订的《3D打印数字化医疗项目投资合同》。二、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18万元研发补助资金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因你公司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18万元研发补助资金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芜湖市繁昌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账号:34001676108053004210
开户行:繁昌建行营业部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于你公司,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领取(联系人:张黎;联系电话:0553-7870519;地址: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逾期则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将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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