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破解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
45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靠山”更坚实
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今后在北京拥有更坚实的法律“靠山”。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立足首都平台经济发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聚的实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平台就业劳动者建会入会的权益保障规则和平台用工集体协商机制,将“算法和劳动规则”纳入集体协商范畴,为45.3万名在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起更坚固的权益保障法治屏障。
入会渠道全面打通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5月,北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数达45.3万人。如何让这一庞大群体“有家可依”,成为本次立法的重点突破方向。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总工会应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平台用工劳动者可加入平台企业工会或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同时,新规要求平台企业工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入会。
“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入会渠道都已全面打通。”北京市总工会一级巡视员蒋文云表示,市总工会将依托普法讲师团、劳模法律服务团等力量,送法进车间、进企业、进楼宇,面向平台用工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开展定制化宣传,确保“应入尽入、愿入尽入”。
在劳动关系解除环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程序性监督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须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提前五日的制度设计,给了工会充分的调查和反馈时间,使程序性权利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单位未建立工会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上一级工会的规定,明确了通知规则的内涵,方便了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有利于工会履行监督和维权职责,也能够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北京市总工会兼职副主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
算法不再由企业“单方说了算”
平台用工争议的核心,往往围绕报酬构成、订单分配、算法规则等展开。但这些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事项,过去长期处于企业“单方决定”状态。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作出突破性规定:工会可就报酬构成、订单分配、劳动保护、算法和劳动规则等事项,组织、代表平台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按职责分工指导规范用工,建立健全协商协调机制。
“本条规定的平台用工领域的协商协调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三方机制,而是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按照管行业就应当管权益的逻辑建立的多部门协同、行政机关参与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沈建峰指出。另外,就平台用工集体协商而言,该条款的突破性在于将“算法和劳动规则”明确纳入协商内容,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平台就算法等问题对话的法定权利。“法律明确了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对算法规则提出意见,并通过协商形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这是通过程序性赋权实现实质性赋权的制度安排。”
劳务派遣工有了“双重保障”
劳务派遣用工长期面临“两个地方都有维权需要,却可能被相互推诿”的困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的,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
更为重要的是,新规创设了“委托管理协议”机制: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这有效破解了‘踢皮球’难题。”沈建峰分析说,新规既赋予了劳动者入会选择权,又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实现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协同,让劳务派遣工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都能找到“娘家人”。
“执行好、落实好《实施办法》是全市各级工会的重中之重。”蒋文云表示,北京市总工会将联合市人大法工委组织专家学者编写释义指南,并依托各级工会力量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同时,将重点推动头部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探索在重点商圈、楼宇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让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真正感受到“工会在身边、维权有底气”。
北京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部长邵英男介绍,针对平台用工特点,下一步将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入会服务体系,并在重点平台企业试点开展算法规则集体协商,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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