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健身房突然转让,消费者的预付款谁来赔?
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陆俊超 金晴阳)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健身房多次转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相对方返还消费者连同旧课、新课在内的剩余课程预付款,实际收款方及关联方因公司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消费者钱女士购买的健身课还未上完,其所在健身房便被整体转让。新的经营者继续在原址运营健身房,并将其更名为“我某1店”,新店承诺为钱女士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2024年9月,该店突然停业,此时钱女士仍有多节课程未上。
经多番沟通,钱女士被安排转至8公里外的“我某2店”继续上课。然而,健身房经营者提出要求,钱女士若要激活原有未用课程,需按剩余课时1:1的比例购买新店课程。无奈之下,钱女士支付9200元购买40节新课。
此次签约,由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某公司”)盖章确认,收款方则为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同一健身场地的经营者还包括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公司”)。
2025年8月,“我某2店”突然停业。钱女士核对发现,其原有课程尚余3节未上,新购的40节课程更是一节未上。此外,我某公司早已更名为杭州君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君某公司在门店停业前未经清算完成简易注销,注销前唯一股东为余女士。上述公司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
而后,钱女士多次与相关经营者协商,却屡遭推诿、退费无果。钱女士遂将余女士、双某公司、文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返还剩余课程预付款,并由各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与原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我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自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原我某公司以“1:1充值激活”方式要求钱女士新购课程,实质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合计应退9890元。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作为原我某公司签约时的唯一股东,以其账户收取课费,却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构成横向人格混同。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双某公司、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过转让、闭店、注销等连环操作规避债务,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该案承办法官苏杰表示。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依法诚信经营,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苏杰说。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应要求经营者对店铺发生转让、闭店、“激活”旧卡等情况时的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并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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