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投诉维权反被拉进行业“黑名单”
旅行社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判删除“不良信息”记录
《工人日报》(2026年04月16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李国)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某游客的合法维权记录被作为“不良信息”上传至旅游行业内部系统,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旅行社在上述系统中删除该信息。
案情显示,2024年11月,郑某在某平台直播间报名参团重庆旅游。该直播间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旅途中将入住指定酒店或视情况安排同级酒店,具体行程由甲旅行社负责安排。
旅行期间,甲旅行社并未安排郑某等游客入住指定酒店,且郑某在某超市购物花费9372元。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超市商家退还郑某9372元。因实际入住酒店与宣传不符,郑某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卖方退还参团费并支付三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2025年2月,郑某在乙旅行社报团参加四川旅游被拒,原因是某旅游行业内部系统显示其存在“不良信息”。该信息载明,“不要收,客人买了东西回去退,投诉旅游局,并且要求3倍赔偿”。郑某遂诉至法院,诉请甲旅行社删除不良信息等。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业内部系统上传游客维权记录并将其列入“游客黑名单”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主体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甲旅行社否认将郑某录入行业内部不良信息系统,但即便这一信息不是由甲旅行社申报录入, 该旅行事实也发生在其负责的旅游项目中。因此,甲旅行社有义务澄清和消除上述记录,避免给郑某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甲旅行社在行业内部系统中删除郑某的这则“不良信息”。
法官表示,将游客合法维权记录作为“不良信息”上传系统、建议其他旅行社拒绝接收该游客,属于将消费者合理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作为行业内后续缔约的不当参考,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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