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单位行贿,全链条斩断医药“带金销售”
据中国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反腐败司法领域重磅、全面的一次升级,该司法解释重点降低了单位行贿罪入罪门槛,明确了医疗领域行贿从重处罚。
近年来我国打击医药商业贿赂力度很大,效果也十分显著。医药代表被纳入了全流程的严格监管,昔日“跑医院、塞红包、递回扣”等乱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不少地区的医药代表开始转向学术推广、临床服务等合规路径。医务人员的廉洁行医意识也显著提升,在医德教育与制度约束的双重作用下,面对各类回扣、礼品诱惑时的敬畏心大幅增强,“不敢收、不能收、不想收”的行业共识已基本形成,医疗行风普遍好转。
与此同时,医药反腐工作仍存在短板。比如,过去治理举措多聚焦于对医务人员和医药代表等个人行受贿行为,对药企行贿的约束力度不足。部分药企钻制度空子,通过“费用包干”“业绩挂钩”等隐蔽方式,将企业主导的行贿行为包装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自发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便将责任全部推给个人。本该承担主要责任的药企常能置身事外,仅以罚款了事,难以对医药行业内的行贿风气形成有效震慑。这一短板直接削弱了医疗反腐的整体效果。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行贿罪的量刑门槛,将单位行贿纳入严厉惩戒范围,这就斩断了药企通过“甩锅”个人逃避责任的路径。解释中明确了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即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也追究高管与直接责任人的刑责。对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解释中明确规定要全额追缴或责令退赔,即使原物已经转化或者与合法财产混同,也可以追缴相应的等值财产。解释中类似规定都让药企行贿的违法成本呈几何级上升。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个人受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利”的各类隐性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对医药购销全链条的覆盖,为斩断“带金销售”的利益链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标准,避免医药企业以“个人行为”为借口逃避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是医药反腐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生存的必答题。医药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回扣行为或将因刑事责任门槛大幅降低而明显减少,也将倒逼药企从“拼回扣”转向“拼质量”,因回扣驱动的过度诊疗和不合理用药也有望同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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