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送达公告
郑州林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由于你(或单位)未依法向杨振力(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5515)支付工伤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杨振力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27230.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要求你(或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你(或单位)应承担的127230.28元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账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备注:注明退款人名字、身份证号(或单位名称)。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将由你(或单位)承担。因我中心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或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你(或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书面、当面等方式均可)。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做出处理。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四楼410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179632。
郑州市郑东新区社会保险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送达公告
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于你(或单位)未依法向曹老瑞(身份证号码:4101231956****1815)支付工伤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曹老瑞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324.6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共计56004.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要求你(或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你(或单位)应承担的56004.54元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账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备注:注明退款人名字、身份证号(或单位名称)。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将由你(或单位)承担。因我中心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或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你(或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书面、当面等方式均可)。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做出处理。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四楼410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7179632。
郑州市郑东新区社会保险中心
公 告
天津国美职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F6B6M):你单位职工刘文斌(身份证号:1201**
********0039)向我局提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申请,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编号为S212010220260160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付刚投诉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临社险通〔2026〕第18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中心(临朐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西首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0536-6709506)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公 告
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夏永军投诉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临社险通〔2026〕第16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中心(临朐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西首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0536-6709506)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公 告
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杜志祥投诉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临社险通〔2026〕第27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中心(临朐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西首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0536-6709506)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公 告
运河区赛航洗车服务中心: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沧运人社劳监罚决字[2026]第0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经营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无法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文书所载义务,逾期我局将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
联系人:李双宇 电话:0317-5297685
沧州市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算公告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4月2日裁定受理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顾怡15050813508、马超1386
1673788;地址:淮安市洪泽区电子产业园6-6310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6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锦源磨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公告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4月2日裁定受理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顾怡15050813508、马超13861673788;地址:淮安市洪泽区电子产业园6-6310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淮安宏瑞碳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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