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6年04月02日 星期一

广西柳州

叉车司机凌晨遇车祸身亡被认工伤

《工人日报》(2026年04月02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赖隽群 韦海维)下班后在路上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近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给出明确答案: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中,柳州市一家劳务公司安排员工杨某在该市一家投资公司做叉车司机。2024年4月11日凌晨,罗某驾驶小轿车行经投资公司附近时,与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杨某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人社局予以认定工伤。

劳务公司不服,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称事发当天杨某上的是白班,时间是8时至16时,交通事故发生于次日凌晨,与正常下班时间间隔过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人社局提出,劳务公司的证据只有公司事后制作的考勤表,但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中多条记录不一致。同时根据事发前工作群发布的生产安排通知可知,4月10日生产线工作时间为8时至24时,劳务公司员工需跟随生产线工作时间上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杨某4月11日0时10分从公司门口的斑马线走向对面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身穿工作服,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符合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路线范围。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查后认为,劳务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并在庭审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法院对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综合考察人社局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其工作地点很近,且身着工作服,结合杨某作为叉车司机,下班时间不固定,据此可以得出其横过斑马线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途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结论。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