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华志旺:本院受理原告季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由你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矛调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991民初8507号
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飞与被告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991民初8553号
客尚皓源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韦洪全: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客尚皓源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韦洪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马加育: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博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加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18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昌太、王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冠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太、王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157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萧县欣祥家政产业园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正德、孙桂玲自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现于2026年01月12日作出决定,认定两人为工伤,现依法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萧工伤认字〔2026〕0003号、0005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娄底仲裁委员会公告
被申请人谢副星:本委受理了申请人李龙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并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娄仲裁字〔2024〕32号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芜湖城市之光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强米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12室)领取裁决书([2025]镜劳人仲第631号),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芜湖市傲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朱琳等12人诉芜湖市傲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6]镜劳人仲第262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水富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
水社保催告字〔2026〕1号
李敬、李旭: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2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水富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2人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向周文金(汪永凤丈夫)先行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723842元。如你二人对履行上述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合肥长丰天夜汇足道店(个体工商户):本委对邢玲玉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案号为皖长劳人仲案【2026】2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7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致歉信
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李茂仁(身份证号:533023********3317)、麻正和(身份证号:533123********2012)、余顺兰(身份证号:533123********2026)、曹金兰(身份证号:533123********2044)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之后一定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此道歉。
致歉人:李茂仁、麻正和、余顺兰、曹金兰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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