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42号之一
因破产人温岭市大溪伟鑫达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和解要求,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破产人温岭市大溪伟鑫达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1月8日裁定宣告温岭市大溪伟鑫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岭市大溪伟鑫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公 告
孙爱苹:你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张彦勇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做出豫濮(县)工伤〔2022〕0110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豫濮(县)工伤〔2022〕01103-2号)。现本局通过公告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起的,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泸州同酿共生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万春华等9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462号-47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462-465号、467-47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和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466号仲裁决定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方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前来领取文书,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0-3102774,逾期视为送达。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泸州市众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丁昱鑫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31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委领取结案文书,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0-3102774,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送达公告
彭岩(原古田县大桥镇彭岩食用菌菌棒加工厂法人):我中心于2025年3月15日先行支付依法由你单位承担的龚有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889367.02元,2025年11月18日作出《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通知书》(古社险中心责字〔2026〕1号),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寄送未签收,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请自收到公告后10日内,将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退回我中心对公账户。
账户名称:古田县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
账号:1407001709010000842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逾期不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古田县社会保险中心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225破67号
2025年12月1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平阳华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6年2月23日前,向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01号地质大厦6-7楼;联系人:洪思宇,王艺璇;联系电话:15867348446,151583932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6年2月26日15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采用线下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遗失声明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2025)浙0225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红叶公司破产管理人。因红叶公司证照及印章下落不明,现管理人依法公告如下:红叶公司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321106004)、公章(编号:3302250909032)、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法人:陈永清)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冒用等,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
象山红叶染色制线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5)粤01强清74号
2025年8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并于8月26日指定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依法勤勉履行职责,对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梳理,确认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已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25年12月25日,该院依法裁定终结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以下证件挂失
南阳衡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80QYGX1)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安丘市百吉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707840040673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滨州太平人寿郭花叶执业证02000337160080002019003464挂失。
阳信中轩商贸有限公司公章3723233000639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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