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毕发: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5)黔011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风人民法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政府大楼旁东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秦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5)黔011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风人民法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政府大楼旁东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海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张宁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补正书面材料完成申请,我委于2025年8月1日受理该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640工伤受理(2025)986号)及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640工伤举字(2025)98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委举证相关证据材料。公告送达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委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烟台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张新平提交的以烟台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本委撤销以烟台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因同一事由以烟台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我委提出工伤申请,我委于2025年11月27日受理该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640工伤受理(2025)1404号)及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640工伤举字(2025)14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委举证相关证据材料。公告送达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委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烟台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姜福杰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委于2025年11月28日受理该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640工伤受理(2025)1412号)及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640工伤举字(2025)14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委举证相关证据材料。公告送达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委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晖凡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李云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2月10日受理该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640工伤受理(2025)1467号)及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640工伤举字(2025)146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委举证相关证据材料。公告送达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委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山东锋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坝王路中二毛牌坊往南苏家村段二楼01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槐综执罚决字(2023)第03018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主要内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于2023年5月23日在槐荫区西沙王庄城中村改造A-1地块璀璨悦府项目施工中,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美里湖执法中队(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西沙名苑小区3-4号,联系电话:0531-6881013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并依法缴纳罚款。逾期不领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公 告
李伟: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应急告〔2025〕安监-S14-02号,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5月3日11时许,位于西青区王稳庄镇盛强道2号的密尔克卫(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吉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对一库房外墙面进行腰线涂料粉刷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你作为成都吉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漏报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上一年(2022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处于失联状态,未能提供你本人2022年年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致使你2022年年收入难以确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你的年收入为424560元。综上,拟对你处以上一年(2022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54736元整。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申辩,5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你处于失联状态,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以下证件挂失
上海铭铖维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章3101150691404、财务专用章3101150691402、法人代表章(卢森林)3101150691403一并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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