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特稿·2025法治回眸】感受法治的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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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5法治热点
破 纠正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
【镜头】
2月,广州一街道招聘环卫工年龄要求为35岁以下的公告,引发网友热议,以“35岁门槛”为代表的就业歧视现象再度激起讨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一度成为会场热词,有代表委员建议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纳入法律。
环卫工招聘也有“35岁门槛”了?面对网友质疑,涉事街道办发布情况说明,并对岗位条件进行了调整优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公平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但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除了“只限35岁以下”,“不招已婚未育女性”“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拦路虎”困扰着求职者。
2025年3月至5月,《工人日报》记者深入多地调查了解情况,并与30余名劳动者、数十家用人单位、10余位劳动领域专家深度交流,报道了当前存在的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系统梳理问题根源与破解之道,引发关注和讨论。
来自辽宁的38岁Java工程师张明远在半年内投递119份简历,仅获3次面试机会;青岛一家国企的职工韩慧提前结束产假回归工作岗位,只因“岗位很有可能会被别人顶替”;四川一名50多岁的女性在进厂工作时,被要求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一些求职者因无需治疗的慢性病被拒绝录用;研三学生李志宇表示,“因为第一学历是‘双非’院校,应聘某些知名大厂、研究院和央国企连进面试的机会都没有”……
各类歧视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对社会整体就业环境造成了破坏。就业促进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以强有力的举措破解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成为共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主要目标。这就要求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让更多劳动者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可喜的是,积极信号已经出现。今年10月公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将报考年龄上限从原来的35周岁调整为38周岁,对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则放宽到43周岁以下。11月,中组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新规,明确将地中海贫血、未伴肾功能异常的多囊肾患者、单纯桥本甲状腺炎三类群体纳入合格范围。这样的调整具有风向标意义,既是对个体差异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立 细化工伤认定规则筑保障
【镜头】
在一家公司当炉工的张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是张某提前8小时到达工作单位,超出了“合理时间”的范畴。安徽省高院再审认定张某的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12月,一起“提前8小时上夜班途中受伤获认工伤案”冲上热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到再审,几经曲折。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量了职工张某的特殊工种性质,认为由于炉工夜班时间长、强度大,需要充足的休息来保证工作质量,张某提前出发并在到达单位后吃饭、休息的行为,符合其工作性质和日常生活习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职工张某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权益。但这份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体的胜诉,更在于它树立了裁判规则,明确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应结合职工具体工作岗位性质、日常工作、生活习惯等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判决彰显出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也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和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身处数字时代,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越来越普遍,一旦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成为不少劳动者的困惑。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
11月2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针对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等多种场景细化工伤认定规则。根据新规,只要能证明是按照单位正式安排居家办公,伤害与工作直接相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样的规定,直面新就业形态带来的保障挑战,及时回应当前工伤认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居家办公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多地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不拘泥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是着重审查“工作原因”,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例就明确,上下班“合理路线”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范围内,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治 强化AI技术应用监管
【镜头】
“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11月,演员温峥嵘称刷到AI假冒自己的直播间,进去质问竟立马被拉黑。
演员温峥嵘问出的,不仅是她个人的苦恼,也道出更多人的困惑:AI换脸的边界在哪儿?
当前,AI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此同时,AI深度合成名人、换脸换声伪造虚假信息的视频层出不穷。
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公司利用AI技术冒用央视知名主持人名义和形象的虚假广告案。8月,有媒体披露,在某社交平台上,有博主利用AI技术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声音卖土鸡蛋。这些“主播”形象逼真、声音相似,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划出“红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今年9月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所有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亮明身份”。
当前,多地网信部门专项执法行动将“整治AI滥用”作为治理重点。11月,中央网信办官方账号发文表示,有网络账号利用AI技术仿冒公众人物形象,在直播、短视频等环节发布营销信息,误导网民,涉嫌虚假宣传和网络侵权,严重破坏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网信部门严厉处置一批违法违规网络账号。
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充分体现司法对于人工智能向善、规范有序发展的方向校准作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视频制作换脸模板牟利,法院认定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滥用AI换脸技术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AI换脸”诈骗案中,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195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和AI换脸软件,盗刷被害人银行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技术绝非侵权行为的挡箭牌。AI换脸乱象,亟须全链条、多方协同发力的综合治理,让技术进步不偏离法治与文明的轨道。
树 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镜头】
郭某在某餐厅用餐后,因走路时持续低头看手机不慎踩空摔伤,起诉要求餐厅及商场管理公司赔偿6万余元。法院指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12月16日,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低头族”摔伤索赔案。本案的判决厘清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边界,杜绝了“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
回顾2025年,一起起法治热点事件背后,通过执法或是司法裁判,不仅解决个案纠纷,更塑造社会行为规范,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今年5月,上海一则交通事故执法视频引发热议:一辆非机动车闯红灯撞上正常直行的出租车,交警判定受伤的骑车人负全责,并明确表示,自己受伤了就认为对方多少要承担点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
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认知偏差存在于部分交通纠纷处理中。事实上,法律绝不是提倡“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今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过错侵害机动车一方权益的须担责。这一判决打破了“谁弱谁有理”的传统思维,为道路交通安全划清了权责边界。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规则,它体现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为博流量要求主播与粉丝“假恋爱”,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判决明确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法院判决赔偿劳动者损失,倡导诚实守信;“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入选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营造平等、互爱的家庭氛围……
每一个个案,都鲜明地向社会表达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善的社会风尚,并推动形成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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