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112民初5856号
卢爱忠:本院受理的(2025)苏1112民初5856号原告杨娟与被告卢爱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武龙与被告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118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邓武龙撤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0606号
赵优平:本院受理全国君诉赵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6年2月26日10时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宋洪涛与你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我局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川1112工认230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川1112工认230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告
杭州挣个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伟杰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5)6313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10日14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五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玉门广通储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宋晓燕、张磊、张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玉市劳人仲裁字(2025)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张延平与被申请人玉门广通储运有限公司自2009年3月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你单位可到玉门市新市区统办楼203室领取,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5]023号
芜湖拓权钢结构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陈春升于2023年10月17日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3月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苏0613工认〔2024〕358号)。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5]016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合计人民币468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5]024号
南通睢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刘成于2023年12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8月30日被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认定为工伤(苏0642工认〔2024〕163号)。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5]018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合计人民币168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5]025号
南通万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何谢明于2024年1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5月15日被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认定为工伤(2024(ST)第118号)。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5]019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合计人民币71793.37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5]026号
万露(原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述家纺织品厂经营者):你单位职工杨小兰于2022年12月3日发生工伤事故,2023年12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苏0612工认〔2023〕1942号)。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5]020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合计人民币49502.8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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