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旭兵(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旺乡祯旺村5-3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园园与被告潘旭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艺雄(住所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下陈白水济5号):本院受理原告叶爱忠与被告杨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516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10日9时30分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小飞(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香园10幢1单元1502室):本院受理原告叶陈杰与被告吴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51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余刚(户籍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59号6栋102号):原告青田县起航五金店与被告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20804号
任甄强:本院受理原告段恩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7102号
万君毅:本院受理原告唐飞与被告万君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17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5303号
卜军:本院受理原告路梅与被告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1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20205号
上海珺佳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群嘉花木专业合作社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16114号
上海天之百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科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之百供应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1518号
瞿吉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达诉被告瞿吉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2月9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曾金洁:本院受理原告李静静与被告曾金洁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12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静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若源:本院受理原告宋梦梦诉被告刘若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2014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本案定于2026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由审判员包晓春担任审判长,与随机产生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不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8039号
陕西尊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素实业有限公司、刘迎春、李娟:本院受理原告陈翠娟、沈夏锋、沈于琛与上海尊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淑琴、孙少华、吕静芳、陕西尊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娟、刘迎春、上海泉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9232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张邦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2月26日9时在交警事故中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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