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YKCC16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春谷3D打印产业园A2号楼3楼
2019年7月5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签订《3D打印数字化医疗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在繁昌县成立项目公司从事3D打印数字化产业的建设,繁昌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扶持,繁昌县人民政府指定繁昌县科学技术局作为项目落实的牵头推进单位,包括扶持资金的支付等。上述投资合同签约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依约设立了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8月5日,你公司向繁昌县科学技术局(繁昌县增材制造智能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研发补助资金人民币20万元,后于2019年11月18日取得该笔资金。然而你公司自收到第一笔研发补助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年销售达不到3000万元以上,违反了投资合同第七项优惠政策第20条所约定的义务,应退还领取的研发补助资金。根据投资合同第八项违约责任第28条第(3)项的约定,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你公司的研发补助资金人民币20万元。为此,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责成芜湖市繁昌区科学技术局(芜湖市繁昌区增材制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你公司主张权利,你公司仅返还2万元,尚欠18万元未付。鉴于你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并导致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解除2019年7月5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芜湖市雅宝义齿制品厂签订的《3D打印数字化医疗项目投资合同》。二、安徽省雅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18万元研发补助资金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于你公司,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领取(联系人:张黎;联系电话:0553-7870519;地址: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公 告
冯桂芝(身份证号码:330622********8420)、冯志坚(身份证号码:522101********7639)、冯志萍(身份证号码:330622********8423)、冯晓萍(身份证号码:330622********842X):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人社部稽核系统下发跨省重复领待疑点数据,现经异地协查确认,你们的母亲张爱莲(社会保障号码:330622********8424)于2008年7月至2023年7月在上虞区领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有关规定,此行为属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爱莲共计多享受社保待遇38420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贰拾元,需要全部退回至社保中心指定账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二、如有异议的,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三、逾期未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保待遇,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们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特此告知。
附:收款账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养老支出户)
银行账号:201000041848456000002
开户银行:上虞农商银行
退款时备注:张爱莲城乡养老待遇退回
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575-82200182
0575-82818107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公 告
廊坊乾汇我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韩文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未正常经营,无法履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霸劳人调仲案字[2025]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办公地址:霸州市迎宾道行政中心政府东配楼2层。联系电话:0316—7863602。特此公告。
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宇诚劳务有限公司:本庭受理钟宗全诉深圳市宇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2197号)。因无法联系深圳市宇诚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深圳市宇诚劳务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钟宗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820元、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2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0934.15元,以上合计:120754.15元。如不服本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声 明
顾云华、王晓庆系江西省新余鸿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顾云华原任该公司法人。2025年6月4日,声明人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上述公司的所有股权均转让给了王海全,且将公司法人变更为王海全,代理会计未经两股东同意当日将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交付给了王海全。但王海全至今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声明自2025年6月4日起新余鸿科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被王海全实际控制,此后所有的经营活动与相应后果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王海全承担,与声明人无关。
声明人:顾云华 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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