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以“工会+检察”协作机制推动劳动治理现代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工会和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合力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办法》的制定出台,既是对现阶段劳动关系治理的积极回应,也是以协作机制“小切口”推动劳动治理体系化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经历深刻变革,劳动治理面临系统性、技术性与结构性等多重挑战。其一,法律保障体系与新型劳动形态的不适配。以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劳动法律体系难以涵盖新型灵活用工关系,导致劳动者工时、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权益保障不足。其二,协商协调机制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算法管理的广泛应用打破了以岗位为基础、以雇佣为纽带的传统组织结构与边界,组织形态呈现高度任务化、分散式特征,传统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机制的主体与对象都发生较大改变。其三,维权救济渠道与新型劳动纠纷衔接不畅。传统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往往带有个案解决、事后救济等特点,难以矫正由算法规则隐蔽性强、逻辑复杂及实质性控制等引发的系统性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劳动治理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工会参与劳动领域制度建设的途径与机制,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检察机关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制定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推动构建“工会+检察”全链条多维度立体式劳动治理体系,持续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拓展新格局、探索新路径。
《办法》精准细化“工会+检察”协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既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领域的对接协作范围,又设置了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专项行动、信息共享及加强宣传等可操作性联动机制,形成双轮驱动、融合贯通的法律监督体系,主动应对新型劳动形态下权益保障的多样性复杂性需求。其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个案维权到系统治理的范式革新。特别是会商研判、线索移送、专项行动等机制的作用发挥,有利于推动维权重心从传统个案性劳动纠纷跃升至源头性、系统性治理,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应对前置到主动预防消除行业(区域)性普遍问题,释放“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
第二,从传统覆盖到精准普惠的领域拓展。协作机制聚焦传统劳动治理体系难以覆盖的新兴领域、重点行业及弱势群体,强化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突出解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面临的公共利益损害救济问题,实现精准滴灌与全面普惠相融合。
第三,从碎片化调处到全链条保障的机制重构。在总结各地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协作机制突破传统部门间壁垒,着力打造“发现机制—调查机制—整改机制—救济机制—巩固机制”无缝衔接的运转系统,集成实现预防、协调、监督、保障“四位一体”治理链条,努力为劳动者搭建高效便捷的维权通道。
第四,从单边治理到协同共治的效能转型。协作机制通过整合工会的群众性、灵活性优势与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强制性优势,融合工会柔性协调方式与检察机关刚性监督手段,贯通形成内部协商调处与外部监督干预良性互动的治理闭环,将产生示范作用、辐射效应,推动建立“商、调、裁、诉、援、执”全链条一体化劳动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工会履职、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劳动治理格局,提升劳动治理效能。
“工会+检察”协作机制是我国劳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随着《办法》的全面深入实施,亟需强化协作机制源头系统治理功能,大力推动新型劳动领域建立健全行业劳动定额、劳动规则及劳动基准等团体标准。运用数字赋能加快基层协同能力建设,打造“一端受理、多端联动、全程留痕”的数智化监督解纷矩阵,提升劳动者诉求响应解决效率。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专门立法夯实“工会+检察”协作机制,实现劳动保障领域监督的贯通性、诉讼的可操作性及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性。未来,应在充分总结提炼地方实践经验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化拓展协作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共建更加完善、普惠、高效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工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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