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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11月28日 06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12550号

张加水:本院受理原告姜仁海与被告张加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585民初125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20281号

费正国:本院受理原告高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8254号

颜士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太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1782号

杭州逗逗龙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黄海东、第三人杭州逗逗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三十天内,自公告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14时在陶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1061号

田方明:本院受理原告郑东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6024号

林秀荷:本院受理廖像逵诉林秀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6年3月6日9时在本院交警事故中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9940号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哲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15时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0060号

朱刚:本院受理原告宋井波诉被告朱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 910号

周建洪:本院受理原告谢和国与被告董邦义、张文同、邵泽伟、周建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准许原告谢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420元,由原告谢和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282民初19904号

丹棱科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朱科:本院受理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丹棱科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朱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丁蜀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闽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祥楚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6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10日和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枣阳市襄烨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孟凡知与被申请人枣阳市襄烨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5〕39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9时到本委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枣阳市政法街原人事局四楼。

 

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卓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信丰县分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陆长秀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委(信丰县高新区工业大道7号就业大楼302室)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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