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撷英】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理论探讨
10月18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平台企业的代表,分别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地方实践、企业探索与理论建构展开深入交流,为推动该领域立法进程凝聚共识。
立法语言的精确性至关重要。政策语言侧重方向性与灵活性,而立法语言要求高度的确定性与规范性,以便为司法和执法提供清晰指引。在立法进程中,应避免直接沿用模糊的政策性表述,尝试从正面、以构成要件的方式对所要规制的对象进行清晰定义。例如,明确界定“平台经济组织”“平台劳动者”等核心概念。同时,在判断劳动关系从属性时,“支配”与“非支配”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以形成一个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概念体系,为法律适用者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避免因概念模糊而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田野
启动新就业形态立法已具备现实条件。2021年以来,劳动政策已确立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框架,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是现行法下的制度空白,应是立法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实践中积极落实“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划清了劳动关系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的边界。此外,地方立法样本也能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参考和支撑。应当明确的是,具备立法条件不意味着在短时间内颁布法律,而是启动立法研究和草案编写,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夯实新就业形态立法的基础。同时,立法形式并不限定为法律。面对复杂多样的新就业形态实践,应逐步积累治理经验并转变为制度设计,通过渐进式探索最终转变为高质量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天玉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十分重要。当前实践中的矛盾已无法完全通过传统的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二分法来有效解决。立法表达必须精准回应现实需求,其核心任务是将实践中劳动者的具体保障诉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需要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判断指标体系,例如,通过分析劳动者对平台的组织依赖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平台通过算法实施管理的强度等,来综合判断其法律关系性质,并据此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使法律保护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胡大武
理论探讨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框架。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始终坚持将工作重点聚焦于三个方面:一是以重点群体(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两司两员”)为突破口,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二是以算法规制为核心,推动平台算法治理,探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平台算法协商机制;三是以劳动基准的统一为目标,推动出台适用于平台用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特点的劳动定额、报酬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民主参与等基本标准。特别是在维权服务保障模式上,正在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协商、事中监督、多元化解纷及全流程服务。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鼓励和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多层次的沟通协商渠道,推动和搭建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联动机制格局,最大程度把矛盾防范化解在基层。
——中国工运研究所职工权益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李嘉娜
尽管平台用工在形式上与传统用工有很大差异,但劳动者对于平台企业在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应基于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新的表现形式,更新对劳动关系概念和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认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是社会保护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发展。即使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认定为广义的劳动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要全盘适用传统劳动法律中的所有规定,特别是社会保险权益。应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对各项权益进行甄别和调整,设计出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王显勇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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